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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1日星期五,和往常一样去客户公司接案,去之前有一点简单的技术交流,是关于一种可拆卸的LED灯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因为之前也做过较多相关技术的专利申请,所以也没有做过多的准备工作就直接去了客户那边。
该客户是一家台资企业,专做电子产品的,本次想就一种可分拆的LED灯做专利保护,但在交谈的过程中却遇到了一个客户比较担心的关于产品侵权的问题,就是该客户的LED灯,是由两个可分拆的部分组成,分别为灯头和灯体,在使用的过程中可以不更换灯体的前提下更换能发出不同颜色的灯头,或者是因灯头或灯体损坏而需要更换时,只要更换相同型号的灯头或灯体即可,可以大大节省用户的更换成本。而客户担心的就是万一竞争对手将自己的产品仿制后分开生产销售,例如A厂家只生产灯头部分,而B厂家只生产灯体部分,不仅分开生产,而且分开销售,这种做法是否侵权,能否使用专利权要求A厂家和B厂家支付专利侵权赔偿。
一般判定产品是否侵犯专利权是根据全面覆盖原则来判断的,即先将产品与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内容作比较,看该产品是否包含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内容,若是全部包含,则被视为侵权,而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必须包含一项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对于LED灯,按照常理来说,灯头部分和灯体部分都是必要技术特征,理应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然而对于该客户的该项发明创造来说,若将灯头部分和灯体部分都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则客户担心的问题就无法得到解决,因为单独生产和销售灯头部分或灯体部分,即使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一模一样,也不会被认定为侵权,因为单独的灯头部分或灯体部分并没有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即同时出现灯头部分和灯体部分的技术特征。
经过代理部的技术总监和高级工程师的讨论之后,决定将该发明创造的权利要求书写成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将灯头部分和灯体部分各拟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同时尽量体现出灯头部分和灯体部分之间的单一性,这样,客户所担心的问题即可达到完美的解决。
2006年版审查指南第六章2.11节规定: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也就是说,如果一件申请包括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使之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被允许。
新《专利法》第26条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也就是说,一份专利文件最核心的部分就是权利要求书了,法律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而独立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书的重中之重,基本囊括发明创造的所有局部改变,也是专利文件质量水平的高低的重要体现,合理的布局权利要求书,才能更好的保护专利技术,才能打造坚实的知识产权防火墙。
代理部 范亮
200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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